棚户区改造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争议

海南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服务团队 2017-11-03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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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争议 来源:安阳网-安阳晚报 2016年,龙安区为了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争议

来源:安阳网-安阳晚报

    2016年,龙安区为了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在改造进行中,东风乡寺沟村村民王某、孙某、陈某却把施工方进出的通道给堵了,还找来砖头、棍棒把自己的承包地也给围了起来,并叫来了自己的亲戚朋友,轮流在承包地附近看守,使用各种手段阻挠棚户区改造进程,甚至扬言不解决问题就要去上访。

    时间追溯到1998年,东风乡寺沟村调整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按照村委的统一规划,村里每人可以分到0.5亩的承包田,由于王某、孙某、陈某的承包田位置偏僻,土地贫瘠,为弥补这三户村民的损失,经村委会干部研究之后,决定给这三户每人按照0.6亩分配承包地。寺沟村村委会为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寺沟村村委会在这次改造补偿款计算中,是按照1998年寺沟村每人平均0.5亩的土地承包数量来计算补偿款。王某、孙某、陈某三家认为:应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人均0.6亩予以补偿。每日围着村委会干部吵吵闹闹甚至出现上述封门堵路现象。

    东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冯娟和调解员徐秋莲为了棚户区改造能够顺利进行,也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她们首先来到了村委,给村委干部做思想工作,拿出王某、孙某、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说:“这白纸黑字写着的土地承包数咱们可不能不认可呀,当时确实是有客观情况才让这三家平均每人比别人多分了0.1亩承包地,人家多年来一直克服困难耕种着,现在要改造补偿了,却把人家这人均的0.1亩承包地抹掉了,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两位调解员又分别来到了王某、孙某、陈某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他们:“反映问题都是为了解决问题,不能因为问题一时没有得到解决就采取极端方式,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害人害己。况且,村委会是咱们村民的自治组织,都是咱们老百姓自己选出来的,我们应该信任他们。咱们的补偿数额确实比人家村里的平均数额高,在争取补偿的时候,也得考虑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了大家才能有小家,如果你们这种行为导致大家都得不到补偿款,那我们三家的补偿款更无从谈起……”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1.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的土地承包亩数对三家进行补偿;2.王某、孙某、陈某三家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不得阻挠和影响棚户区改造正常进行;3.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两位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一起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寄语:村委是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也都是村民选举的,当村委的决议和村民的切身利益有冲突时,一定要做到合法、合理,让村民心服口服;而作为村民,也不能只考虑个人利益,也要换位思考一下,看看村委这样决定时,是不是还考虑到了大部分村民的利益。顾全大局 、互相理解,大家都这样做了,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

    (龙安区东风乡调委会   冯 娟  徐秋莲)

    专家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东风法律服务所  赵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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